市场主体累计歇业不得超过3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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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报讯 为进一步深化“放管服”改革,切实规范市场主体歇业备案行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,省市场监管局等四部门于近日印发《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管理办法》。

《办法》对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的适用范围、程序规定、配套措施和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细化规定,确保歇业制度在我省有序开展、落地见效。《办法》规定,依法设立的市场主体因自然灾害、事故灾难、公共卫生事件、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,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并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。市场主体决定歇业的,应当在歇业前办理歇业备案,累计歇业期限不得超过3年。

申请延长歇业期限的,应当于期限届满前30日内再次办理歇业备案,也可在恢复经营后再次办理歇业备案。

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应携带《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》和《歇业备案承诺书》前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的部门进行办理;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(主要经营场所、经营场所)的,应当在办理歇业备案时向登记机关提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。办理歇业备案后,登记机关将市场主体状态调整为“歇业”,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、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。

《办法》为政府助企纾困以及出台相关帮扶政策措施提供了制度基础,从2022年10月14日起实施。此外,《办法》还通过有效整合、畅通歇业备案全链条办事流程,保障歇业制度落地见效,为市场主体“休养生息”打造出一条便捷化的救济路径,助力市场主体蓄势再发。

杨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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